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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奖惩规定

作者:时间:2013-03-09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加强工作考核,增强工作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人员尽职尽责地自觉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卫处全体职工。

第三条 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尽职尽责、模范遵守纪律而绩效显著和见义勇为以及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因工作重大失误和责任心不强酿致事故或造成损失者,给予处罚。

第五条 奖惩依据考评、检查和实际效果,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条 奖励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给予表彰和奖金。

第七条 处理按照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对处理不服者,可申请处长办公会复议。

奖 励

第九条 热爱本职,坚守岗位,遵纪守法,按章办事,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50--300元奖金。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者;

2.制止公共场所纠纷,在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成效显著者;

3.查处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中成绩显著者;

4.现场抓获作案人员者:特大刑事案件奖200—300元;重大刑事案件奖100—200元;一般刑事案件奖励50—100元;一般治安案件奖励50元。查破盗窃案件,奖励50-100元。

5.在防火、交通等安全管理中,能及时发现事故苗头,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

6.在查处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十条 在安全保卫工作中防范措施得力,及时阻止重大事故发生,挽回损失在2000元(含)以上者,给予表彰并按挽回损失大小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见义勇为,或发生灾害事故时奋不顾身,积极抢救国家、集体及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者,给予表彰并视情节发给200--300元奖金。

第十二条 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校内案件工作中积极主动,勇敢顽强,抓获犯罪嫌疑人员或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破案线索有功者,给予表彰并发给100元奖金。

第十三条 在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者,视情节给予专项奖励。

处 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发津贴20—50元:

1.上班着装不整齐,在岗位上闲聊和办私事,行为不雅累计达三次者;

2.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内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经批准,私自换岗、顶岗的;

4.办公室卫生状况差,乱倒茶水、乱扔烟头的;

5.不认真填写当班记录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扣发津贴50-100元。

1.上岗前饮酒、上班睡觉、旷工2小时以内者;

2.发现可疑人员不盘查,对现行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3.无理取闹者;

4.工作中语言粗俗,引起师生投诉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上级指示,行为轻微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发津贴100-150元。

1.对报案、求助人员采取冷漠、生硬、蛮横和推诿态度者;

2.挪用扣押物品,情节轻微者;

3.接受当事人吃请的;

4.对违纪学生乱使用械具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发津贴150-300元,并报学校处理。

1.玩忽职守,责任区发生特大刑事案件或责任事故的;

2.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及上级指示,搬弄是非,骚扰、辱骂他人或打架斗殴者;

3.挪用、截留、私用扣押物品,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

4.敲诈勒索当事人的;

5.参与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者。

第十七条 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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