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卫处人员因事外出,必须提前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校卫队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中队长审批,报队长备档;请假二天的,中队长同意,由队长审批,报主管处长备档;请假三天以上(三日以内)的,队长同意,主管处长审批,报处长备档。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旷工。归队后,应及时销假。
三、办公室及消防人员参照校卫队请销假制度,由主管处长审批备档。
四、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调班,如需调班需征得中队长同意。
五、遇有特殊情况需补假时,应及时向处长补请,但每次补请一般不得超过3天。
六、对于违反请销假制度的人员,按照学校和保卫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