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安全教育 正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实用类

作者:123时间:2018-06-20点击数:

一、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答: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什么是“恶势力”?

答: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四、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答: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五、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 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 保护伞 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六、什么是“软暴力”?

答: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通常会实施哪些软暴力行为?

答:通过公开隐私、网络造谣、电话骚扰、侮辱诽谤、贴报喷字等给当事人造成舆论和精神压力等手段;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取非法利益;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已自行调处或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在特定行业、领域、人群,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项目经营;KTV、酒吧等场所聘用内保人员,并帮助处置场所内发生的各类纠纷;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

八、恶势力犯罪主要犯罪类型是指哪些?

答:包括以下主要类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九、恶势力犯罪伴随犯罪类型通常包括哪些?

答:包括: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涉黑涉恶问题呈现怎样的新动向?

答:涉黑涉恶问题呈现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一是公开砍杀打斗、划分地盘等“硬暴力”明显收敛,更加注重就地伪装、易地隐身,企图瞒天过海。二是从传统行业领域向金融、网络等新兴领域延伸触角,企图利用法律空白点、监管盲区,隐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以“公司化”形式,将非法聚敛的财富洗白为“合法”财产。四是千方百计与个别党政干部、政法干警结成利益关系,企图寻求保护)

十一、什么是“村霸”?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 问题村官 ,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十二、城市城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十三、城乡结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十四、税务机关在黑恶线索摸排中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答:负责深入宣传发动、管控重点行业、加强走访调查,研判分析黑恶线索。

十五、对歌舞娱乐、洗浴、游戏机等重点行业场所,应重点调查摸排哪些内容?

答:股东、经营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黑保安”等非法保护;是否为违法犯罪提供活动场所、资金支持;是否存在偷逃国家税收、虚开发票等为黑恶势力提供财力支持;是否存在阻挠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

十六、对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应重点调查摸排哪些内容?

答:是否存在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行为,是否存在偷逃国家税收、虚开发票等为黑恶势力提供财力支持;是否存在阻挠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

十七、对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应重点调查摸排哪些内容?

答:是否存在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行为,是否存在偷逃国家税收、虚开发票等为黑恶势力提供财力支持;是否存在阻挠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

十八、对典当、担保、中介、小额放贷等公司或其它组织,应重点调查摸排哪些内容?

答:股东、经营管理人员信息;是否存在非法高利放贷、“套路贷”;是否存在豢养 “小弟”、“打手”;是否发生涉及债务追讨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刑事治安案件;是否存在偷逃国家税收、虚开发票等为黑恶势力提供财力支持;是否存在阻挠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

十九、涉黑涉恶线索摸排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市、县(区)税务机关承担本地线索摸排主要任务,按照“属地为主、条线支持、依靠群众、全员参与、突出重点、精准核查、滚动排查”的原则,以及“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叉、不留死角、全面覆盖”的要求,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摸排工作。

二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哪些?

答: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的反腐 拍蝇 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政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以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处理信访件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收集掌握的涉黑涉恶举报线索;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机关在执纪调查、司法活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与涉黑涉恶有关的其他问题线索。

二十一、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答: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一)拨打公安机关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二)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三)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二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个人问责情形有哪些?

答:(一)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或摸排不仔细,工作不落实,应摸排或未摸排甚至隐瞒包庇,致使辖区内黑恶势力得不到有效打击,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二)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的;(三)因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案件发展受影响的;(四)私自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介发布与涉黑涉恶案件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All Coppyright ©  河南省南阳医专保卫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