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安全教育 正文

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7-01-19点击数:

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转发给你们,望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员工严格贯彻落实通告精神,文明欢度传统佳节。

中心区域即新长江路、新312国道、北京路和信臣路合围外500米范围内。

南阳医专防火委员会

附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6〕10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建成区域(127平方公里)内,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次年正月十六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婚丧嫁娶需要燃放的,应在指定地点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内燃放。根据天气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结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时,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搬离。

三、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其他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本通告自2017年1月l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8日

All Coppyright ©  河南省南阳医专保卫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