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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工作相关知识问答

作者:时间:2013-05-08点击数: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作出的?主要内容有哪几条?有何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有7项:(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而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3)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6)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7)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颁布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在于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全社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何时提出的?

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

4、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哪一年提出的?

1981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加强工作,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表述。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打击”有何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起诉、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打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打击”是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实施打击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民群众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替代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惩处犯罪分子的法律职权。第二,“打击”的对象是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行政法规的违法分子等。第三,“打击”的法律性质属于依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剥夺其从事违法犯罪的手段、条件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第四,“打击”依其对象和适用程序可分为“严打”和一般性打击工作。“严打”的对象和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明确一规定,打击的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性的打击工作的对象则比较宽泛,是指对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制裁和惩罚。处罚手段不仅有刑事处罚,还包括行政处罚如送劳动教养等。第五,打击依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它措施的前提条件,与其它治理措施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7、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范”?“防范”有哪些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其具体内容: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其它群防群治工作。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防”的主要特点:一是防范手段具有综合性。既有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文化手段,也有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二是通过防范解决的问题广泛、复杂。不仅包括导致违法犯罪的直接因素,而且包括大量的酿成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和条件。三是防范工作群众性强。防范工作的主体除了公安、司法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绝大多数是参与治安工作的各界群众。四是防范工作主动性强。防范是遏制违法犯罪于萌芽状态的主动性工作和自觉行动,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标”指什么?“本”指什么?两者是什么关系?

一般说来,“标”是指事物的现象和结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现象;“本”则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治标指处置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以及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处置,也包括看门护院、技术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违法犯罪外在条件的工作。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它包括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

治标和治本在含义上相互区别、相互对立,但也是辩证的统一。两者的作用有重合之处,而且统一于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综合治理的每一项措施依其主要作用是治标抑或治本,可大致分为治标措施或治本措施。但每一项措施实际是又兼有治标和治本的两种作用和功能。纯粹的治标和治本措施都是不存在的。

9、为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首先,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这里边既有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也有违法犯罪人员主观上的原因;还有客观上各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给违法犯罪人员留下可乘之机。总之,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促成的。因此,要减少和消除违法犯罪现象,就必须“打击”和“防范”多种手段并用。既要坚决治标,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不使其蔓延;又要注重治本,提高人的素质,消除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所以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二,坚持这一方针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表明:实际工作中的打击与防范两种基本手段、治标与治本两种基本措施之间,确实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打击或者打击不力,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不到及时的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正常的社会秩序就没有保障,法制就无法维护,防范也很难奏效;而没有强有力的防范工作,打击的效果就不能巩固,更难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甚至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同时,通过加强各项防范工作,大大减少违法犯罪,又可以把打击锋芒集中指向极少数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得更准更狠。因此,整治社会治安的客观实际,需要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治也是同样道理。仅仅从治标方面解决治安问题,只能一时控制社会治安的局面,还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只有既治标又治本,才能长久地保持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势。同时,由于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等治本的工作比较复杂,而且收效慢,因此需要在治本方面花更大的气力,作长远艰苦的努力。所以,在标本兼治的同时应重在治本。除了加强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措施外,还要充分发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治本作用,尤其是要努力扩大和增强打击手段在教育人、改造人方面的社会效果,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使我们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能够动员和组织千百万人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进而能够有效地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10、“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同志早在80年代初就提出,以后又多次重申的重要思想。其基本含义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没有政治上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社会的稳定,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不成,而且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稳定是我们从事其它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

这个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进一步懂得了维护稳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使各级党政领导明确了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对党和国家开展各项工作具有长期的、重大的和现实的指导作用。

11、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完全必要的。打击能够惩治罪犯,制止犯罪行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打击又能惩一儆百,震慑企图和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告诫和教育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就会纵容、助长犯罪,治安问题还会增多。但光靠打击也不行,单一的打击并不能根本改变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不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犯罪分子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就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一茬。只有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才能既“截流”又“去源”,既“斩草”又“除根”,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把我国的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减少下来,从而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我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有何意义?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控制、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和重要条件。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打击和防范各种犯罪活动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破坏干扰,保护生产力,保障经济发展。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的安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社会动荡,秩序混乱,经济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加速发展了。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什么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建设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如何,是展现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和程度的重要方面。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风气败坏,刑事犯罪猖獗,社会丑恶现象泛滥,精神文明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在于教育人,通过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采用多种手段,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努力消除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犯罪现象和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这就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同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好了,人的素质提高了,社会风气就会根本好转,社会治安问题和犯罪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1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何重要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和促进立法,执法和守法等项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加强。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还是执法、守法,都是极大的推动和促进。它可以使这几方面的工作更好地相互靠垫和协调发展,进而提高整体效益。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公民要知法、守法。实现这些要求,必须有载体、有具体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落实了,不仅执法机关可以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也会相应增强。第三,有利于把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综合治理就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公民的行为,减少涉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15、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专门机关行不行?为什么必须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是不行的。因为,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仅靠专门机关治理和打击犹如扬汤止沸。而综合治理则是动员会社会的力量,采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重在教育人,重在治本。这样就能釡底抽薪,解决根本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就是专门机关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政法机关才能耳聪目明,如鱼得水,如虎添翼;才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使一切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应该有计划地了解综合治理的情况和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解决综合治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各地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律准则,制定综合治理的地方法规,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建造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切实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这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使部门和单位正在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四,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一是组织落实,既要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制度落实,各基层单位要有一套保障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责任落实,工作具有连续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三是防范设施落实,既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辖区内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

1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做哪些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说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18、为什么说“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不严厉打击,对社会丑恶现象不坚决取缔,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就没有保障。法不治罪、正不压邪,则防不胜防,教育、管理等也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措施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打击就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9、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的?其主要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要实行这一方针?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是彭真同志于1981年春首先提出的。同年,党中央在批转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正式确认了这一方针。它的主要含义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依照法律严厉惩处,“从重”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惩处得重一点,“从快”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查办得快一点。这个方针是根据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提出来的。形势决定任务,决定方针政策。在治安问题严重、犯罪分子活动猖獗且气焰嚣张的情况下,只有实行这个方针,才能更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把他们嚣张气焰坚决打下去;才能更好地保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也才能更有利于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多数,教育挽救更多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这是党中央指导执法工作的重要方针,它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仅如此,它亦是一个长期的方针,只要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这个方针就不会变,也不能变。

20、什么是群防群治?

群防群治是群众性自防自治活动的简称。具体说来,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专门机关指导下,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所在地区或单位治安的一种活动。防防群治活动有以下4个特点:

第一,有比较固定的组织形式。各种各样群防群治都有固定的名称、负责人、组成人员以及隶属关系。

第二,有明确的活动范围。无论哪一种群防群治组织都是应治理某一类特定治安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活动范围自始至终是十分明确的。如治安联防队,活动的地域范围是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能范围仅限于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搞好社会面控制,处理简单的治安问题。

第三,有比较严格的行为规范。群众自治的主要组织形式,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主要的行为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诸如治安联防队,护厂队、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也都有一套可供遵循的规章制度。

第四,有比较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群防群治组织都毫无例外地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的领导之下,接受专门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1、群防群治工作有哪些主要内容?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群防群治工作涉及面很广,而且随着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群防群治有着更为广阔的用武之地。从目前的情况看,群防群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防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免受不法侵害;

二是协助专门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治安环境;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治安事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是调解民间纠纷,疏导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六是帮教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以及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教育工作。

22、什么是“人防”、“技防”?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所谓“人防”,是指通过人的行为,如建立治安联防队、护厂队、护村队,组织居民“看门望户”等以达到防范目的的防范措施。

所谓“技防”通常指采用专门技术手段进行的防范措施。如在居民区设立防护院墙,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建立防盗、防火安全报警系统等。

“人防”与“技防”都是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是一个不可侵害的整体。在落实防范工作中两者不能偏废。

23、怎样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好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是抓好防范工作的重点。目前在做好住宅区的防范工作中,各地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实行“封闭式管理”,既通过修建防护院墙或围栏,建立点线结合的巡逻网络,使居民区形成自我一体的治安防范系统,增强对外来侵害的防控能力。

二是组织居民“看门望户”。其做法是在范围较小的区段,如一栋楼、一所院落、一条街巷设立专人守护。值勤人员一般由乡镇、街道组织离退休人员、治保积极分子担任;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宿舍区,也可安排职工轮流值班或雇人看守。

24、为什么说抓好基层组织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关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能否真正落实,关键在基层。抓好基层的组织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和措施的重要保证。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一支坚强有力的工作队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基层党政组织是否坚强,政法部门的基层队伍和群防群治组织是否真正发挥作用,就成为综合治理工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

25、“谁主管谁负责”的涵义是什么?

“谁主管谁负责”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全社会都要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主地做好份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维护好社会的稳定。在治安方面,一个地区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该地区领导人的责任;一个部门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该部门领导人的责任。总之,“谁”负责的地区、部门、单位出了问题,“谁”就要对此负责。

26、为什么说“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是实现综合治理的核心?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治安问题是一种综合症,有其复杂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部门。解决治安问题,只靠政法部门显然是不够的,必须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另一方面,治理复杂的治安问题,单一的方法和手段是不适应的,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完成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可以保证这项系统工程协调有序、健康顺利地发展。

27、“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适用于哪些部门和单位?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适用于所有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实行这一原则的总要求是:第一,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认真抓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尽力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并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第二,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抓好本系统自身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第三,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它治安问题。一旦发生问题,就要酌情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28、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主要负那些责任?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企事业单位一要把内部治安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落实专人负责;二要加强对所属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观念;三要及时发现不安全苗头,缓解矛盾,防止上防、请愿、闹事等事件发生;四要在转换机制、深化改革过程中,妥善消化、安置富余人员,防止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五要对有现实危害性的职工落实帮教措施,努力减少违法犯罪率;六要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财物的生产、流通、保管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各级值班制度,确保不发生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

29、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街道办事处一要把维护社区治安作为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有条件的要成立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或设专人负责;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防范工作,防止居民住宅被盗;三要搞好民间调解,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四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作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少管人员的安置工作和帮教接茬工作,作好对各类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改造工作和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减少违法犯罪;五要经常检查、清理社区不安全的隐患,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30、乡镇党委、政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主要负哪些责任?

乡镇党委、政府一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二要加强基层党政组织和治保组织,搞好群众性治安联防和护场、护青工作;三要加强集镇和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四要认真及时地疏导由宅基地、承包土地、山林、水利等引起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酿成案件;五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农村基层文化活动,移风易俗,取缔封建迷信、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

31、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任务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第一,对村民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协助有关部门教育依法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第三,充分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认真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经常进行防火、防盗安全检查。

第四,及时调解民间纠纷,疏导矛盾,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定因素。

第五,按照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制订乡规民约,实行依法治村、民主管理。

32、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任务是什么?

居民委员会是依法在城镇普遍建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镇群防群治队伍的骨干。居民委员会在综合治理中的主要任务是:

首先,对居民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让广大居民了解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特别是城市管理法规,自觉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居民住宅区管理秩序;讲求社会公德,促进本地区管理的法制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主要是发挥好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组织辖区内的群防群治工作,如建立治安联防队、组织“看门望户”等;协助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第三,调解民间纠纷。主要是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妥善处理好邻里之间、居民之间、居民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管区与管区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争取把不安定因素消化在基层。

33、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任务是什么?

按照宪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委会、村委会的一个下属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调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防止纠纷的扩大、激化和转化。这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有力措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4、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综合治理中居于重要地位。公安机关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以下主要职责:

第一,通过加强侦查破案和预审办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要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国家经济建设的犯罪活动;

第二,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制贩毒品、利用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等骗财害人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加强人口管理,包括流动人口等的管理,加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淫秽物品以及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加强公安消防、交通管理,努力预防、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加强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内部保卫机构、治保组织、治安联防队伍等基层治保组织的检查指导,组织群众和各种治安保卫力量,建立多层次的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增强全社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第六,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和在看守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第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工作。

35、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

第二,认真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

第三,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提出检察建议,扩大办案效果,推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加强防范工作;

第四,做好对不起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检查督促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

第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犯罪青少年,尤其是其中的初犯、偶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第六、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注意发现和缓解、疏导社会矛盾。

36、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有:

第一,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第二,建立和健全少年法庭,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

第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减刑、假释工作,稳定监管秩序,促进罪犯改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第四,加强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依法调整各种法律关系,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五,搞好告诉、申诉审判工作,处理来信来访,为群众排忧解难,纠正冤假错案,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六,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治安隐患。

第七,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37、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有:

第一,与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做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认真贯彻执行劳改劳教工作方针,提高改造质量;

第四,协助街道、乡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教育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第五,通过公证、律师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保护其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制止违法行为。

38、党委组织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党委组织部门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一是负责抓好基层党支部建设,整顿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使之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二是通过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带动和促进基层政权建设以及各种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提供组织保证。

39、党委宣传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党委宣传部门在综合治理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各宣传部门做好舆论宣传、思想教育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风尚,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二,宣传和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三,积极参与“扫黄”、除“六害”斗争,清除各种诱发违法犯罪的文化垃圾;

第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指导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生产,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粮。

40、文化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文化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一是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二是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戏曲等作品的创作、销售和上演;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打击取缔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1、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充分发挥电视、电影和广播等优势,经常不断地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积极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

第三,组织制作、播放健康有益的音像节目,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制止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等电影、电视和音像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42、教育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教育部门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任。因此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注意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校园秩序的管理;

第二,大专院校要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理想、道德、纪律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教育;

第三,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要注重加强道德品质教育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力量做好“双差生”、失足生、流失生和辍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积极开展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降低学生违法犯罪率;

第四,会同公安部门办好工读学校,做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

43、民政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民政部门在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通过指导制订和执行村规民约,倡导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减少民间纠纷;要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流浪乞讨等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减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44、卫生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卫生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一是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作好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和对吸毒人员的监测、治疗和康复工作,开展对毒品滥用的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作好破案查获的毒品的鉴定工作;二是要作好性病和艾滋病人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工作,三是作好精神病人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45、劳动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劳动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一是作好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工作;二是要为企业辞退人员的再就业提供服务;三是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提供服务;四是要建立劳务市场秩序,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统一管理和对单位用工单位监督检查。

46、建设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建设部门要根据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队、交通队、人民法庭等政法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将住宅建设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住宅设计标准;要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将城市建设监察和治安管理结合起来,减少违法犯罪的空隙。

47、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是要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二是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鼓励、扶持待业人员特别是失足青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遵守政策和法规,从事各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依法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重点打击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贩卖走私物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四是加强经济合同调解仲裁工作,减少经济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五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等斗争;六是加强对旅店、歌舞厅、卡拉OK厅、酒店、录像放映点、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清理整顿,防止违法犯罪;七是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取缔无照经营。

48、财政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对政法等部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和保障。

49、工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是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二是作好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三是协助企业党政领导制定和推行各种形式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四是配合治安保卫部门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维护企业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治安;五是动员职工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六是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失足职工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

50、共青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二要组织青少年开展学雷锋、学先进英模等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活跃青少年文化生活;三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等斗争,作好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努力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四是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51、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妇联一要加强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五好家庭”等活动,树立文明新风,教育妇女抵制包办买卖婚姻、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等不良社会风气;二要积极调解疏导家庭、婚姻纠纷,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三要配合公安等部门,与赌博、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吸食毒品、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四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和帮教失足者的工作。

52、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快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是经过综合治理工作实践总结出来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按工作性质和地域可以划分为业务系统和地区两大方面,通俗地说就是“条条”和“块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方方面面,必须实行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53、为什么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虽然“条条”都有各自的系统和上级主管部门,但其工作场所和生产场所都在一定的“块块”管辖范围之内,也可以说,“块块”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许多“条条”组成的。“条”、“块”之间在协调配合上需要有一个行为准则,否则就可能发生矛盾和扯皮现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就是要明确“条”、“块”关系以及各自所处的位置,消除“条”、“块”分割、脱节的现象,充分调动“条”、“块”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当然,具体到一个地区,“块块”的责任相对于“条条”来说就更大一些,这是与我国现行领导体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相适应的。

54、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如何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的铁路、金融、邮电、电力等系统,其管辖区域内的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统一布置的任务,也要认真完成。当然,地方党委、政府布置工作应更有针对性,要注意把社会面的治安问题同行业、单位内部的治安问题联系起来,把社会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同行业、单位内部的综合治理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治理,同时取得进展。

55、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就是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规定出容易操作的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通过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形式,把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挂起钩来,实行一票否决权制,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6、为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目标管理是现代科学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将其运用到综合治理工作中,能够把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要求转化为具体目标和措施,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最基层,是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要求达到预期目的的保证。第二,实施目标管理就是把竞争机制引入综合治理工作,通过检查评比,奖优罚劣,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还可以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这项工作的可操作性,变软任务为硬指标。

57、如何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近期目标?

根据各地的经验,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近期目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根据综合治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确定目标并量化,做到既要能反映综合治理工作的数量、进度,也反映工作的质量、效果。第二,制定目标要以最佳效益为原则,强调综合治理的成果,讲求实效。第三,制定目标,确定目标值,必须切实可行,实事求是,不能光凭决策者的主观意愿。第四,对一些难以量化而又必须完成的目标,如对刑事案件的遏制达到什么程度,群众安全感增强到什么程度等等,只能提出期望达到的定性化要求。第五,目标水平要先进合理,尽量使用客观准确的统计资料和测算方法,目标应与工作能力相适应,通过努力能够达到。

58、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基本含义是:将一定范围内的治安状况和综合治理工作效果与地区和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挂钩,与地区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挂起钩来。对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依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上述内容予以否决。

59、实行一票否决权制有何意义?

一票否决权制是落实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重要措施,它直接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实行一票否决权制,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各方面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60、行使一票否决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应建立在实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参照科学、全面、切合实际的标准,对于单位或个人综合治理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结合考虑一些必要的因素,确定是否行使否决权,防止随心所欲或为了否决而否决。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偶尔发生少量刑事案件,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以及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它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的,则不应行使否决权。一票否决的标准与各地区、各部门评先晋级的标准应该是同一的,因此,应将一票否决的内容纳入到各有关部门评先晋级的标准之中,使二者同步进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知识(四)

61、行使一票否决权必经哪些程序?

首先,否决决定应制成决定书,由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及时送交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其次,被否决者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被否决的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向行使否决权的上一级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请复议。受理提请复议的机构,应在一定时间内复查完毕,做出是否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第三,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根据否决的内容分别提交同级党委或政府做出最终的裁决。第四,否决机构认为必要,可将否决事项内容通报,或公开登报、广播,以扩大教育面。

6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体制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体制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共抓,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63、为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

这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点和党在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一个上下共同努力、各方面齐抓共管、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形成这样一个书面,是任何一个具体工作部门都力不能及的,必须由党委来统一领导。党是领导我们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只有通过党委的领导,才能把党政军、工青妇、公检法等各方面的力量真正统一协调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把人民群众动员和组织起来积极贡献力量。

64、什么叫高度重视、真抓实管、常抓不懈?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根本的是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真抓实管、常抓不懈。高度重视,就是要深刻认识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搞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真抓实管,就是不能满足于一般号召,不满足于开会发文件,照抄照转;而是要党政领导亲自动手,要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个部门一个部门抓落实,一个单位一个单位抓落实,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层层落实。常抓不懈,就是要抓住不放,持之以恒,决不能时紧时松,抓一阵丢一阵,要做到“工作忙时不忘综合治理,任务重时不挤综合治理,治安好时不放松综合治理”。

65、党委和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每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委和政府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思想上的领导、组织上的领导和工作上的领导3个方面。思想上的领导主要是用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统一干部的思想,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倾向性的认识问题,不断提高广大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自觉性;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大力提高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组织上的领导,主要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领导。要切实加强社会治安治理机构的建设。对这支队伍一要严格要求,二要大力扶持。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为他们的工作创造条件。工作上的领导,主要是认真研究解决社会治安中遇到的方针政策问题,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抓紧检查督促,坚持奖惩兑现,等等。

66、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名称是什么?是常设机构还是临时机构?

中央社会治安治理领导机构的名称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67、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主任、副主任是谁?成员单位有哪些?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1991年3月21日成立的。主任是乔石,副主任是任建新和王芳。参加委员会的除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外,还有中央和国家机关下列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同志: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民政部、铁道部、劳动部、国家教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68、省、地市和县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如何组成?

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地市、县区都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构和办事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以党委一名领导同志为首,政府一名副职协助,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69、乡镇、街道要不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乡镇、街道也要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并健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可以由上级选派一名有经验的公安、司法干部,到街道、乡镇任副职,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0、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针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对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并狠抓落实;(2)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自身业务,认真组织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止因部门工作偏差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3)对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大力推广先进,推动后进;(4)抓好部门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5)办理部门领导和党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7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什么必须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如何对待群众的意见?

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要为群众排忧解难,就是要保卫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和安全,一句话,就是为人民服务。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于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认真听取,虚心接受,切实改进工作。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尤其要注意把群众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7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什么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加?

首先,社会治安的好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需要有良好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科研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少数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的杀人、爆炸、强奸、抢劫、流氓、盗窃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广大群众有维护社会治安的愿望、要求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人民群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依靠的基本力量。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个方面的工作都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打击刑事犯罪、取缔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调解民间纠纷、帮教失足者、治安联防等大量的群防群治工作都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工作,主要靠群众自己做。可以说,离开了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失去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无法收到应有的治理效果。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维护治安工作上的具体运用,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安事务管理活动的一个伟大的社会实践。只有运用群众路线这一法宝,把广大群众充分发动起来,形成惩治犯罪的天罗地网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铜墙铁壁,社会治安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73、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规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维护治安不坚持群众路线是不可能成功的。”“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政法工作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优势。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正是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发扬这一传统的新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作用表现在:

第一,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

第二,在当地公安机关和治保组织的组织下,开展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政法部门对上述人员的考察、回访、管理工作;

第三,遵守和维护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第四,维护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培养教育青少年,特别是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

第六,调解各种纠纷,促进安定团结;

第七,监督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情况,促进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74、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尽什么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义务作出了以下规定:“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矛盾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的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要“建立群众性的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义务主要是: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积极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去,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75、为什么说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维护社会稳定人人有责?

这是国家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对每个公民提出的要求。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这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另一方面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稳定的政治局面,必须从每一个公民作起。稳定的政治环境是安居乐业的前提,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而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大打人民战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76、发现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时,应当怎么办?

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77、公民应当怎样向有关单位提供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提供证言,应当实事求是,据实陈述,不得故意作伪证。如果故意作伪证,可能妨害司法机关对案件、事件的调查,导致作出错误的决定。如果查明确系有意作伪证,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由有关机关、组织作出相关的处理。

78、发生了邻里、家庭纠纷怎么办?

邻里和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谅互让。一旦遇有矛盾或发生纠纷,彼此间应当平心静气地坐下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组织调解解决,严重的还可以通过公安或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切不可一遇矛盾就头脑发热,义气用事,吵架甚至动武。因为这样只能使矛盾激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79、为什么要大力表彰奖励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功人员?

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明确指出,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大张旗鼓地进行了表彰。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他们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制止、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是有功之臣;其次是因为他们身上体现着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高度的责任感、不怕牺牲的高尚情操和不惧邪恶的英雄气概,是时代的先进人物;第三是因为目前在不少地方还存在着“坏人神气、好人受气”,不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现象。弘扬先进,有利于激励后进,扶正祛邪,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80、什么是正当防卫?怎样行使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既是公民为保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正当防卫是鼓励公民对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司法机关对依法行使的正当防卫行为给予支持和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实行;

(3)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实施。

(4)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如超过了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没有社会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有些地方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的办法值得推广。对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依法采取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坚决给予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6条明确规定:“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这些规定,为建立健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社会保障机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锐利的政策和法律武器。

要鼓励、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就必须要解除后顾之忧,建立健全切实的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社会保障机制。目前国家和不少地方在这方面已作出了很大努力。如《刑法》制定了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为鼓励和保护举报违法违纪行为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少地方建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社会治安奖励基金会”、“勇敢市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社会保障机制将不断完善。

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有什么要求?

< <决定>>第三条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的原则。一方面要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必须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求在这项工作中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充分发挥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法律手段的作用,调整社会关系,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具体说来有三项要求:一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二是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个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知识(五)

83、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有无法律依据?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对因工作不利而造成的严重治安问题、产生恶劣影响的地区和单位,可否决其综合性的荣誉称号;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可否决其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主要内容。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既有政策依据,又有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把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将社会治安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政绩考核、职级提升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挂起钩来,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就是根据上述两个《决定》中的基本原则,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84、什么是刑事案件?什么是治安案件?分别由什么机关受理?

刑事案件是指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或受理的案件。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三种情况:一是告诉才处理和其它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二是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它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三是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在日常生活中遇有刑事案件,最好根据案件性质到主管机关报案。但是这了方便群众报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外国人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得推诿。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检举人。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上发生的一般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另外,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需要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85、违反了不知道的法规该不该受处罚?

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凡是让公众遵守的事项,都必须先让公众知道;凡是让公众执行的规定,都应当公布。任何法律在未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公布以前,都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没有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对公民没有约束力,违反了,也不应当受处罚。

但是,如果不时不注意对法律的学习,对已经公布生效的法律规定不知道、不了解,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那就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就应当受到处罚。这时,就不能借口“不知道”来逃避责任。

86、家中有人违法犯罪,家属会不会牵连?

“罪责自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任何地方、任何机关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对违法犯罪人员无辜的家属进行处罚。有个别的地方采用了株连家属的错误做法,擅自规定:家中有人违法犯罪,对其家庭处以罚款;负案在逃人员的家属要交纳几千元担保金,在逃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归,担保金即转变为办案经费。诸如此类的“土政策”,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决不能允许的。

但是,如果明知家人犯了罪,却为他提供住所、作假证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故意帮助他逃避法律制裁,这就构成了窝藏、包庇罪,要依法受到惩处。

8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能不能决定“抓人”、“罚款”?

为了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部分地、县以及一部分街道、乡镇也相继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任务虽然依层次不同略有差别,但是,都是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办理委员会交办的事项。这个办公室既不是司法机关,又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因此,不能决定采取“抓人”这样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不能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规定的人进行“罚款”。

通常群众所说“抓人”,从法律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执行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二是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执行。三是拘传。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拘传措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并执行;在民事诉讼中采取拘传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并执行。以上3种措施都是国家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办案,而赋予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除了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都无权决定采取或实施“抓人”的措施。

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一是群众扭送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二是执行治安行政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由被拘留人自己到拘留所接受处罚。一般不采取“抓”的形式。如果受拘留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超过24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执行。

88、公安派出所能不能依据“乡规民约”处罚人?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不少农村地区由人民群众自己提出明确具体的行为规则,制定了各种形式的自治公约,解决了法律上管不到的社会治安问题,成为群众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有效方法。这种乡规民约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影响和群众自己推选的护约小组一类的自治组织来保证实施的。公安派出所既不能越俎代庖,强制推行乡规民约,也不能把乡规民约作为处理治安问题的依据。这是因为:

第一、公安机关是行使国家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关,而不是执行群众性社会自治规范的机构。

第二、属于“乡规民约”调整范围的问题,不需要公安机关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来解决。应该由公安机关解决的问题,如赌博、流氓打架、盗窃、诈骗、奸淫幼女以及拐卖人口、容留卖淫等,如果仅依照“乡规民约”处理,就是一种放纵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三,公安机关无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处理治安问题,都有一套比较完整、严密的工作规范和监督制约措施。例如处理一起简单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经营立案、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审批到接受申诉、出庭应诉、执行等多个环节。而“乡规民约”的处罚手续十分简单,有的只有片言只字;有的只靠“约定俗成”,没有任何文字材料。如果公安机关按“乡规民约”处理治安问题,就会助长一些民警在办案时的简单粗糙的作风和主观随意性,削弱法制观念,不利于公安机关的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

89、什么是社会治安重点治理?

社会治安重点治理是指圣治安混乱的区域、单位和突出的治安问题集中优势力量,采用综合治理的措施,多管齐下,争取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治理效果的一种工作方法。

90、为什么说基层组织建设是重点治理工作关键的一环?怎样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基层组织建设是重点治理工作中关键的一环。抓不好基层组织建设,治乱的措施就不可能落实,治乱的成果就难以巩固。因此,在重点治理中要把加强基层党支部和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在此基础上,把治保会、调解会及其它各种群防群治组织建立健全起来,使之成为不走的工作队。同时,要落实选派干警到乡镇、街道任副职的措施,使基层单位有人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公安部门要精简机关、下放警力、充实基层、健全派出所,充分发挥包片民警的作用,使之成为基层治安工作的骨干力量。还要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维护社会的作用,努力使每个居委会、村委会都有人做治安工作。

91、在反盗窃斗争中怎样注意掌握政策?

目前,有程度不同盗窃行为的人甚多,既不能因此而动摇反盗窃的决心,又要在斗争中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对偶尔失足的人,特别是初次犯罪、情节较轻的青少年,要注意教育挽救。要继续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各地政府或公、检、法部门要选择适当时机发布通知,限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办罪行,号召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并要选择典型典型案例,公开宣布处理,以体现政策。要坚持“稳、准、狠”的原则,不追求拘捕人数,不定抓人指标,严格控制收审范围,严防发生大抓大放的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

92、公安应如何参与反盗窃斗争?怎样做好防盗工作?

盗窃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人人痛恨。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防范盗窃犯罪活动,每个公民都应以“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精神,积极行动起来,与盗窃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要大胆检举揭发有盗窃行为的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对于正在进行盗窃活动的犯罪分子,要敢于制止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为了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单位和个人都要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做好各种有效的防范工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等多种手段,健全多种形式的安全责任制度,堵塞各种漏洞,使犯罪分子无隙可乘。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和安排的看门护院、护街、护路、护厂、护村、护校等活动,确保国家与个人的财产安全。只要社会各个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动员起来,反盗窃斗争就一定会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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