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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08-09-16点击数:

南阳医专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员包括:校内临时务工人员(本人户口或人事关系不在或不属本校而在校内临时务工的合同工、临时工、经商人员等),在校内参加短期学习或培训的学员,参加在校内举办临时性群体活动的人员,其他临时入校的人员(教职工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投亲靠友、探亲访友、借用校内房屋及送餐、送水、送牛奶、送煤气、送报纸等人员)。

非上述所列类型的校外人员统称校外无关人员。根据校园治安管理情况,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谢绝校外无关人员入校或规劝校外无关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校。

第三条 校内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学校保卫处是校内流动人员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外来单位是流动人员管理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第四条 校内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主管单位要建立流动人员管理档案资料,加强流动人员安全教育和法纪教育。

第二章 校内临时务工人员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雇请临时务工人员的单位(含驻校外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临时务工人员管理,做好临时务工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法纪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为校内临时务工人员提供住宿,确因工作需要需在校内借(租)用公房住宿的,由用工单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并在保卫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雇请不属于学校管理的临时务工人员,须将人员名单报保卫部门备案,在保卫部门为临时务工人员办理《南阳医专临时出入证》。

第八条 校内临时务工人员凭学校保卫部门签发的《南阳医专临时出入证》进出校园。

第三章 短期学习班人员管理

第九条 短期学习人员是指参加经学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研修(讨)班、讲习班的人员。

第十条 凡校内举办的各类短期学习班必须符合我校关于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在向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短期学习班学员凭《南阳医专学员证》或《南阳医专临时听课证》进出校园。

第四章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是在校内参加各类临时性集会、演讲、讲座、学术论坛或集体参观活动的人员。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临时性群体活动,主办单位在向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由举办方凭保卫处批准凭证,有组织地进入校园。

第五章其他临时进入校园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临时进入校园人员是指教职工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投亲靠友人员、探亲访友人员、非校内务工而租借校内房屋的人员及为师生送餐、送水、送牛奶、送煤气、送报纸等人员。

第十六条 教职工家属子女、家政服务人员、投亲靠友人员等经常性进入校园的人员,由教职工凭工作证及办证人的相关证明资料在保卫部门办理《流动人员临时出入证》。

第十七条 租借校内房屋的流动人员,由其本人凭总务处出具的证明或业主房产证及租借房屋合同,在保卫部门办理《流动人员临时出入证》。

第十八条 为教职工送餐、送水、送牛奶、送煤气、送报纸等经常性进校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特种经营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保卫部门审批、登记后,办理《流动人员临时出入证》。

第十九条 探亲访友等校外人员入校时需履行登记手续,在征得被访者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此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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