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三、一票否决权由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由校综治办公室提供材料和事故登记表,经责任事故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由校综治委员会主任签发。
四、否决的内容包括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部门当年不得评优,部门责任人当年不得提职、评优、评先),以及校综治委员会认定需要否决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1、造成学校或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课、停工、停产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校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
3、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特大案事件、恶性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4、存在发生治安问题和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保卫处提出警告、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5、教育、管理工作不力的,本部门违法犯罪情况较多、较严重的;
6、在部门内部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或安全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7、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五、发生确属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不予否决。
六、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条件应纳入各部门党建思想工作,行政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工作。
七、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驻校单位行使否决权时,将否决决定书及时送交被否决人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对驻校单位依据协议,及时向单位及主管部门送交有关内容文件,包括治安否决事项等建议。
八、被否决者对否决决定不服,可书面提请复议,其复议期限自提出复议半个月内复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复查期暂不执行否决决定。
九、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