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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时间:2008-09-16点击数: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把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到实处,保证学校政治稳定,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群防群治的原则;

4、责任追究的原则。

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安全工作,要明确单位内各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安全管理人。

三、各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安全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为本单位的安全提供必要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六)认真贯彻消防管理规定,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建立健全安全档案。

(八)做好单位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重点部位“三防”覆盖率达100%。

(九)举办大型群众活动,必须依据大型活动管理规定,保证活动万无一失。

(十)负责单位职工家属及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安全的职能部门,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抓好治安综合治理和落实安全职责的成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要严格执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坚持实施一票否决制。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问题的单位进行查究。

(二)凡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危及人员安全,学生案件隐瞒不报,或公安保卫部门提出改进治安防范措施建议后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经查明原因后,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赔偿损失或行政和党纪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的,给予单位安全责任人罚款500元,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罚款1000元;财产损失5——10万元的,给予单位安全责任人警告处分罚款1000元,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造成人员伤害或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校各重点要害单位或部位,必须按规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对因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和发生案件的,要对单位治安防范负责人加重处罚。

(四)校内学生宿舍及各办公楼、教学楼等值班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学生宿舍楼管理规定》及《值班人员治安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值班管理人员由于擅离或不负责任而发生责任案件者,要依据有关责任书予以处罚或辞退。

(五)学校保卫处要把安全防范宣传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结合典型案件定期向各单位治安防范责任人通报情况以及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保卫处要定期对学校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如因发现不安全因素不及时通知其单位领导人促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案件的,要追究保卫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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