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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李坤贤时间:2023-09-07点击数:

南阳医专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确保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园”是指南阳医专仲景东区、仲景西区、孔明校区,三所附属医院内区域和学校负责管理的家属院区域,所称的“停车场”是指南阳医专校园、附属医院、家属院的地面、地下停车场及道路上规划的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由先关部门认定的机动车辆,包括学校校车、公务车辆、教职工私人车辆和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的相关部门的公务车辆、后勤服务车辆、施工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等。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它单位和部门应协助、配合保卫处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学校各教学(部)、职能部门和研究机构应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及其监管机构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等原则,落实校园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完善校园车辆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要求,加强校园交通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强化校门口和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逐步提高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并纳入当地“雪亮工程”。

第八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规划、建设校园车辆行驶道路,设置合理的限行速度。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合理规划、设置路线、减速带、斑马线和停车区域,安装信号灯、指示牌、警示牌、路口凸面镜和行驶标识、限速标识、禁鸣标识等交通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校园车辆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条 在校园内合理设置人车分离通道。

  校园道路管理

十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一切妨碍校园道路通畅和校园交通安全的活动。

十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十三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处等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  保卫处根据学校校园道路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十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入校园车辆要报备、审批、查验、登记

十六 学校校车、公务车辆和教职工私人车辆须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在保卫处登记后,输入到学校智能车牌识别管理系统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后勤服务车辆、施工车辆和其他社会车辆等,按照学校要求,经学校审批,办理临时进出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驶出校园后,临时进出手续失效。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相关部门的临时公务车辆、后勤服务车辆、施工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等,经查验、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和驾驶人、随乘人员基本信息等内容。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服从校园安全管理,听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配合门卫值勤人员登记,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第五章 校园车辆行驶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禁止在禁行道路行驶,禁止逆向行驶,禁止超速行驶,并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严禁与师生员工抢道抢行,禁止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通道上行驶。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遵守限速规定,校园道路限速15km/h,出入校门限速为5km/h;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在启动行驶前,驾车人需先检查车辆四周及车辆下面有无障碍物或人员、物品等,避免出现视线盲区,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根据上班区域划分,机动车应按学校指定的通道进出校门,后勤服务车辆要与学生错峰进出校园。在上、下学交通高峰期等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学校应组织有关人员疏导车辆,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车辆管理,疏导交通。

第二十七条 校内施工车辆应按学校指定的通道进出校门,按规定的进出时间进出校园,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的区域停放,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根据校园道路的实际情况,学校设置门禁管理系统,对出入校园的车辆实行“现场控制、集中管理”的模式。特殊情况从其它校门进出,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金盾护运车、邮政车等国家规定具有特殊标识的特种车辆准予通行。

第二十 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原则上不允许入校,确因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需要进校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用车单位须填写申请表,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提出进校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段内按指定校门和路线通行大型货运车倒车时,车辆后面应有人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十条 非本校师生员工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禁止入校,教职工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

三十一 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入校。搭载我校老、弱、病、残、孕等师生的出租车,经门卫查验相应证件后准予通行。

三十二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三十三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车、练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车、试刹车等。

  校园车辆停放

三十四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停放的安全问题由车主负责;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丢失自负,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第三十  校园停车场、地下车库、临时停车点,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车辆应按照停车标志有序停放。学校交通车、电瓶观光车应在指定站点上下客并按指定的场所泊车,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与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须按指定地点或区域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三十  校外机动车原则上不准在校园内停放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过夜的,应在指定的区域或地点停放,离校时须按规定计时收费。

第三十  学校各教学(部)、职能部门和研究机构举办培训班、学术活动及其它大型活动,有较多校外车辆进出校园时,主办单位应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的规定,首先向学校申报,经同意后,再到保卫处备案,并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手续,确定行车路线和停车场所。

  交通事故处置

四十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管理部门

四十一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通行,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取证,指导当事人按照程序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四十二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轻微的行为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程序的校园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四十三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章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提醒告、拍照曝光、暂锁车辆、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等处理,并纳入所在单位学校年度工作

第四十五条  外来车辆进出校园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校园内通行或停放应服从学校执勤人员的管理,否则拒绝其进入校园,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已经获得南阳医专车辆通行许可的予以注销,并列入黑名单,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四十六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校园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且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安全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四十七条  凡是长期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无人维护使用以及在校园道路、消防通道、教学办公区等场所违章乱停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做强制拖移和牵引处理,所涉及的经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未履行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并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学校应配备高素质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加强校园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和巡查,并采取组织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第五十一条 持续加大校园交通安全投入力度,强化交通安全技防和物防建设。

第五十二条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信息化、智能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演练,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十四条 动态排查校园交通安全风险,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附则

五十五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执行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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